“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完成配套的,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1.5亿元,奖励200万元;年配套销售额超过(含)5亿元,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新能源生产企业采购了省内企业生产的“三电”系统,年采购额超过(含)1.5亿元,奖励200万元;年采购额超过(含)5亿元,奖励500万元;奖励金额500万元封顶。 备注:1、新能源汽车销售量以销售发票、汽车上牌信息为准;2、“三电”系统生产企业与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配套额以合同、出入库单、销售发票为准。 深圳发布纯电动物流车补贴政策,单车三年最高补7.5万 近日,深圳发布《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纯电动物流配送车辆资助金额按照提供驱动动力的动力电池总储电量,采取分段超额累退方式计算,资助资金分三年平均发放。每年考核运营达标的车辆可获得当期资助,运营不达标的车辆不能获得当期资助。 电池总储电量中:30(含)kWh以下部分,每kWh资助750元;30-50(含)kWh部分,每kWh资助600元;50kWh以上部分,每kWh资助500元。单车三年资助总额不超过7.5万元。 河南出台新能源汽车地补政策,省市级补贴不超中央50% 6月5日,河南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有关意见的通知,省财政依据2018年国家补助标准按不同比例进行补助。省级和市县补助金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如市县出台补助政策超过中央单车补贴额的20%,则省财政仅补助中央单车补贴额50%扣除市县补助比例后剩余比例。 2018年河南给予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充电基础设施建成验收后省财政按充电站内安装的主要充电设备(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式变压器,充电柜)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河南安阳新能源汽车按动力电池容量给予奖励,单辆车奖励不超过5000元 近日,安阳市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2020年前,对全市范围内非政府投资购买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车载动力电池容量给予一次性减排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千瓦时电池容量100元,单辆车奖励不超过5000元。每年市财政安排减排奖励1000万元,按照申请顺序发放完毕后不再发放。 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根据车辆长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的20%-40%享受省级补贴;环卫、邮政、物流、工程等专用车按照中央财政补贴的30%享受省级补贴。 省财政对纯电动客车的充电站,根据车长折合奖励标准,8米以下折合1万元,8~10米折合3万元,10米以上折合5万元;对纯电动专用车的充电站根据电池容量确定奖励标准,30~50kWh奖励1万元、60~90kWh奖励3万元、120~200kWh奖励5万元。 海南2018年新能源汽车地补按中央1:0.5执行 近日,海南省转发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2018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地方财政补贴标准继续按中央财政同期补贴标准的1:0.5执行,其中,省、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各市县要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能源汽车地方购置补贴资金将根据中央政策要求逐渐转为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新能源汽车使用和运营等环节。 广州新能源汽车地补或按国补1:0.5执行,停车费或可减免 6月5日,广州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征求广州市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若干政策公众意见的通知》,该意见稿提出,除燃料电池汽车按照不超过国补1∶1的比例给予地补外,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按照国补1:0.5的比例给予地补,且国补和地补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国补+地补+消费者支付金额)的60%。 西安发布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私人领域按中央标准1:0.3补贴 5月29日,西安发布的《西安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以享受的中央补贴为基数,公共服务领域(包括公交领域,巡游出租车领域,环卫用车、救护车和校车)的单车按1:0.5给予地方补贴,非公共服务领域的单车按1:0.3给予地方补贴。 对单位和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首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对新能源汽车免收125元/辆的牌照费;对具有西安户籍或持有西安市《居住证》、近两年内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以上,购买新能源汽车的个人,给予10000元/辆财政补贴,用于自用充电设施安装和充电费用补贴。 此外,西安对充(换)电设施给予补贴:对建设完成、通过验收并正式投用的充电设施,给予充(换)电设施实际投资(不含征地费用)30%的财政补贴。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超额部分市财政将予以扣回。 云南将出台新能源汽车补贴政策,按同期中央标准补贴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