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履行经批准的质量保证大纲,并严格执行质量保证程序;严格监督提供设备、工程以及服务等单位的质保活动,定期监查和审查质量保证大纲实施的有效性;组织机构如发生较大变化,应及时修订质量保证大纲,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四、保证对运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熟知并遵守《技术规格书》中所规定的运行限值和条件。对《技术规格书》内容的修改应经过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五、认真执行《核电厂营运单位报告制度》,及时、如实地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机组的运行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六、如果厂址条件(如人口分布,附近的工业、运输和军事设施等)发生较大变化,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报告,并论证其对福建宁德核电厂安全的影响。 七、自福建宁德核电厂4号机组首次装料之日起,应每十年左右进行一次定期安全评价,并将编制的定期安全评价大纲、评价结果和安全改进计划报国家核安全局。 八、在福建宁德核电厂4号机组每次换料大修过程中,应向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始反应堆临界活动。 九、在福建宁德核电厂4号机组发生超过安全限值的事故停堆后,应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再次启动运行。 十、定期对《最终安全分析报告》《应急预案》等进行修改,以反映福建宁德核电厂4号机组技术和运行管理的最新状态,并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十一、调整下列事项的,应当报国家核安全局批准: (一)作为颁发运行许可证依据的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 (二)运行限值和条件; (三)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与核安全有关的程序和其他文件。 十二、制定并实施安全重要构筑物、系统和设备的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大纲,并记录、保存和分析有关维修、试验、监督和检查的数据,以确认性能符合设计要求。 十三、严格按照辐射防护大纲开展工作,以保证在所有的运行状态下由于福建宁德核电厂4号机组的电离辐射或有计划的放射性物质释放所引起的辐射照射保持在规定限值以下,确保辐射照射保持在合理、可行和尽可能低的水平。 十四、严格执行放射性废物管理大纲以及监测和控制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规程。 十五、认真实施福建宁德核电厂附近地区环境监测大纲,评价流出物对环境的辐射影响,定期向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环境监测数据和流出物排放数据。 十六、不断跟踪福岛核事故研究进展,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推动核电厂的安全改进,提高核电厂安全水平。 十七、不断完善和提高宁德核电基地的应急能力,完善应急预案,并通过演练、培训等手段有效维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规划限制区管理,以及全国或区域范围内的应急资源和能力共享。 十八、严格遵守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相关要求。包括制定和完善公众信息发布的管理程序,及时、准确地公开相关信息;对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核安全事项应征求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以适当形式反馈;采取多种措施开展核安全宣传活动。 十九、在整个运行期间考虑最终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方面的需要,尽早对福建宁德核电厂4号机组的退役和放射性废物处置做出包括财务等方面的适当安排。 二十、切实履行《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要求,做出适当的财务保证安排,以确保发生核事故损害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履行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定期监测福建宁德核电厂一期工程东护岸的沉降量,如有异常,应提前采取工程处理措施,以保证满足设计标高要求。 二十二、2020年7月31日前,按照设计要求完成福建宁德核电厂应急指挥中心改造。 二十三、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福建宁德核电厂放射性废溶剂贮存库的建设和投运,并纳入本运行许可证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