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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征集地址及征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30
摘要: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征集地址及征集邮箱一览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址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禁止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红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就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明确多条“禁令”,对此您怎么看?

  《条例(草案送审稿)》拟提出,红色文化遗址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依法参与红色文化遗址保护的相关事务,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文化遗址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红色文化遗址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或者控告。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红色文化遗址。与此同时,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红色文化遗址认定和批准情况,编制和更新本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需要调整的,由市文化(文物)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提出审查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县(市、区)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公布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对已公布的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标志的设置。

  保护管理方面,《条例(草案送审稿)》拟要求,严格控制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的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因国防战略需要、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等特殊需要进行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文化(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批准。建设、施工单位进行项目建设和工程施工时,应当保证红色文化遗址的安全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其历史风貌。禁止在红色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此外,红色文化遗址实施原址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色文化遗址周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防止地质灾害、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等对红色文化遗址生态环境和历史风貌造成破坏。

  我市也将鼓励对红色文化遗址进行合理利用。《条例(草案送审稿)》拟提出,红色文化遗址的合理利用应当与其历史价值、结构特点相适应,不得擅自改变遗址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危害遗址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具备开放条件的红色文化遗址,应当向公众开放。鼓励利用红色文化遗址举办陈列、展览,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鼓励社会各界开展与红色文化遗址有关的理论和应用研究。

■如何提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于11月23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书面征集。信函或传真至宁德市闽东中路35号市政府法制办(邮编:352100,传真:0593-2567308),并请在信封或传真件上注明“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送审稿)征求意见”字样。

二、网络征集。通过登录“宁德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提交建议,或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ndsfzb@163.com。

原标题:宁德市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网络征集网址及邮箱地址一览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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