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顺昌法院依法审理并宣判一起案件,对被告人钟某泉、陈某祥、桑某贵、范某旺判处八个月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至2015年12月,福建省某养殖公司、顺昌县某竹木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龚某光(另案处理)在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身份,分别指使、教唆被告人钟某泉、陈某祥、桑某贵、范某旺,以个人或公司名义虚构交易事实,并由龚某光提供多份伪造、虚假签订的买卖合同、纳税证明、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申请贷款的材料,先后从某乡镇农村信用社骗取贷款共计1920万元。 贷款到期,被告人经多次催要后仍未偿还。顺昌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某泉、陈某祥、桑某贵、范某旺明知龚某光假借公司名义、使用虚假材料以“借新还旧”的形式从金融机构骗取贷款归个人使用,仍提供帮助,影响金融机构对贷款的授信审批、用信审查,致使金融资金处于风险之中,给金融机构造成1920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共犯。鉴于被告人钟某泉、陈某祥、桑某贵、范某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