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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茅台高守洪等一再拒绝接受挽救 对抗组织审查(2)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9-04
摘要: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

  根据《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最高可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蒲波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蒲波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赃款赃物,在庭审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依法从轻有依据。监察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接受组织挽救、正视自身错误能得到刑罚上的从轻,同时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也能由党纪重处分向轻处分转化。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招贤镇蔬菜村原党支部书记胡某由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第四种形态”向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第三种形态”转化就是一个典型例证。

  据介绍,近几年湾里区连续实施了三轮旧城改造,其中在第三轮改造过程中,胡某找人代领了他父亲出于善举捐资修建、归属于集体的道路补偿款,存在弄虚作假、谋取利益、侵占集体资产的错误事实,严重违纪并涉嫌违法犯罪。

  区纪委调查组介入调查后,胡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交代自己违纪违法事实,并将不当获取的村道补偿款上缴区财政,用实际行动抓住了组织给予的挽救机会。

  “接受组织挽救、交代违法事实、消除不良影响是重处分向轻处分转化的重要依据。”湾里区纪委负责人介绍,综合考虑胡某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时间节点以及胡某表现等因素,决定对胡某进行“第四种形态”向“第三种形态”的转化,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从而达到既严明纪律、又关心爱护的双重目的。

  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惩处不是目的,挽救才是根本。有专家表示,反腐败不能指望某一剂猛药或者灵药就能药到病除,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在严格执纪执法的同时,讲政策、讲策略,立足教育、感化,对违纪违法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挽救,让犯错误的同志及时认识到错误,迷途知返,回到正确的轨道,通过营造反腐败氛围,巩固反腐败成果,方能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本报记者 邹太平 通讯员 廖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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