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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纸厂老板借款1.7亿 10年后被判无期徒刑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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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年前集资诈骗上亿元的被告人郭汉某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据了解,郭汉某在经营和投资造纸厂、房地产等领域时,已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共借款约1.7亿元。

11月22日,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年前集资诈骗上亿元的被告人郭汉某作出一审宣判,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继续追缴被告人郭汉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7亿元,返还各被害人。

审理查明,2004年开始,被告人郭汉某即以造纸厂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他人融资借款2000余万元,随即背负巨额债务。之后,对外继续以投资煤矿、金矿矿山,以及投资地块、开发房地产、购买店面、房屋、闽丰造纸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项目落地分红为诱饵,向郑某某等17名被害人借款,并让林忠某、付茂某、曾月某等人帮其向不特定的多人融资。在债务不断增加、明显资不抵债的情况下,被告人郭汉某隐瞒债务情况,继续向外借款,直至2008年12月24日出逃。被告人郭汉某借款总数已达到人民币1.71447亿元无法归还。郭汉某还于2011年化名王秀海生活,于2018年7月6日被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汉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高回报率为诱饵的方法非法集资,骗取他人财物约人民币1.71447亿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本案发生于2008年前,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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