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租后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市住建委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在充分听取有关单位和专家建议后,于近日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合同分两个版本 此次《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是在结合本市住房保障现行工作实际基础上,对原《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试行)》予以调整、补充和完善形成的。合同分为基础版和社会单位版两个版本,基础版主要适用于面向备案家庭分配的情形,社会单位版主要适用于面向人才分配和社会单位集体租赁的情形。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本市自2011年起推荐使用《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试行)》以来,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和后期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面临新的工作形势,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开展了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社会单位集体租赁和面向人才分配工作,符合条件的家庭需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组织分配、签订合同;二是出台了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系列政策,对租赁管理、物业服务及使用监管进行了全面规范,并明确了产权单位的日常监管责任。因此,急需对合同内容予以调整完善,以适应实际工作需要。 租金动态调整 根据合同文本,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租金。房屋租金调整方案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进行公告,租金调整公告将在公共租赁住房所在楼栋明显位置进行张贴。租户在续签房屋租赁合同时须按照届时新的租金标准签约,并缴纳租金。 新版合同也明确,申请租户自愿退出公共租赁住房视同放弃一次配租资格,可继续轮候。同一家庭只能放弃两次配租资格,超过两次须重新申请。 同时,合同也明确:不得将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承租住房;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设服装店、饭馆、小卖部、发廊、按摩店、教育机构、民宿酒店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它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不得改变承租住房用途、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按时足额缴纳房屋租金。 欠租三月以上将被收回房屋 如果租户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将解除合同并被收回房屋: 累计3个月以上拖欠租金或累计3次逾期缴纳租金的;擅自改变房屋居住用途或规划设计用途的;将租赁房屋转让、分租、转租、转借他人等;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占用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的;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获得其它形式保障性住房或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它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三次故意拖延或拒绝接受相关单位或住房保障部门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的;等。 市住建委方面介绍,本次征求意见的合同示范文本,吸收了近年来政策成果和实践经验,相比原试行合同,增加了合同说明、合规使用公租房特别提示等内容,进一步细化和规范了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合同续租、合同解除、房屋腾退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简化了合同附件。社会单位版合同还进一步增加承租人单位为合同丙方,增补承租人单位协助管理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明确了承租人单位管理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资源公平善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