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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161万元广东购房,房没买成还赔了7.5万,原因是……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14
摘要:2018年,卖方许某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的一处房屋出售给梁某,买卖双方当天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161万元。然而,梁某在支付了首期定金5000

2018年,卖方许某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的一处房屋出售给梁某,买卖双方当天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161万元。然而,梁某在支付了首期定金5000元后,因个人原因迟迟无法支付剩余定金及购房款。此后,许某起诉梁某。记者近日从佛山中院获悉,法院最终判决梁某需向许某支付违约金7.5万元。

支付5000元定金后,无法支付剩余款项

2018年8月28日,经恒某服务部工作人员介绍,卖方许某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的一处房屋出售给梁某。在签订合同前,梁某已经前往房屋查看,并知悉了解到房屋的改建情况(房屋结构为二房二厅一卫二阳台,可改回三房)。买卖双方当天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总价款161万元,同时约定了定金、按揭付款的方式和期限以及违约责任。

然而,梁某在支付了首期定金5000元后,因个人原因,迟迟无法支付剩余定金及购房款。许某遂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梁某支付违约金。梁某则以房屋存在改建、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反诉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许某返还定金。

判决:双方合同解除,梁某支付7.5万元违约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并未对房屋改建情况进行隐瞒,且梁某此前通过微信方式反映,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是因征信问题无法支付剩余定金及购房款。因此,梁某以其因重大误解而签订上述合同为由,提起反诉请求,理据不足。上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梁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卖方付清剩余定金已构成违约。一审法院判令双方合同解除,梁某需向许某支付违约金7.5万元。

随后,梁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佛山中院经审理认为,涉讼买卖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虽然涉讼房屋存在改建、加建情况,但并未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及正常使用,且梁某在购买房屋时也亲自到现场查看,中介及许某亦清楚告知相关信息,故不存在重大误解、可撤销的情形。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采集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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