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入园时,儿童年龄依据缺失,可以将身高作为评判的辅助手段。”在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吕斌看来,过去以身高为标准,主要是证明年龄不方便,权威性不够,现在儿童已经可以办理身份证,售卖儿童票评判标准应当以年龄为主,身高为辅。 吕斌补充道,在特殊方面,如乘飞机,因为服务资源的性质,可能对身高体重有特殊要求,这也是合理的。国家应当进行这方面的立法,进行进一步规范明确。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胡亚榴认为,以年龄兼身高双轨制为标准设置儿童优惠票,更符合法律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精神。“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可见,我国法律层面对于未成年人的划分,是以年龄为标准的划分方式,整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范围,也是针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胡亚榴说。 “法律必须清晰明了,法律语言、法律内容都必须清晰确定,不能模棱两可。”胡亚榴表示,以年龄为主的划分标准更符合法律的确定性原则,这样的优惠标准是明确的、唯一的,更有利于执行,也不会出现与法律原则相悖的情况。 她还表示,对未成年人实施门票优惠制,也符合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精神。公约第三条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一种首要考虑。“在年龄和身高两项标准中,哪一项标准对儿童权利更有利,就执行哪一项标准,年龄身高‘双轨制’是符合精神的”。 “这毕竟是一个行业性的问题,也许个人力量维权有难度,但不能忽视每一次尝试。”胡亚榴建议,如果游客因为儿童票价问题,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也可以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