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报道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离婚双方中的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费。鲤城区法院新近判决了这样一例离婚案,被法院认定为无过错的女方获赔5万元。
爸爸的“家”很漂亮“尊敬的审判长:
我是黄娜的二女儿,小秋,我可以证明陈丰和郑某同居。那是2000年9月的礼拜日的星期六(原文如此———编者),陈丰带我和我姐姐到南安,住址是××街×××宿舍103。我们住了两天一晚,看到郑某还有一个10岁的女儿,叫郑××,我亲耳听到郑××叫陈丰‘爸爸’。星期六晚上,我睡不着,看见陈丰和郑某亲亲热热地在打扑克,我还亲眼看见陈丰和郑某住在一间漂亮的房间里,里面还有空调和吊扇,还有华丽的梳妆台和衣柜,厅里有VSD(应为VCD—编者)和音响,装修得很漂亮,三房两厅,有一个大阳台,厨房设备齐全,一间浴室……反正是高级装修,十分美丽,和我们租住的房子差别很多。
寒假开家长会,陈丰叫郑某来参加我班的家长会,我们班主任问她是我的什么人,她说是我的阿姨……”
2001年6月23日,12岁的小秋眼含热泪,一字一句地写下这份她即将双手呈递给法官的证词。在这封总共不足400字的“信”里,小秋写出了多年来心里的委屈。几天后,她将在庄严的法庭里,用她这封“信”证明她的亲生父亲在过去的6年里对她们和她们的母亲犯下的过错。
陈丰和黄娜于1987年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又抱养了一个儿子。去年9月,陈丰突然向鲤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与黄娜离婚,并要求抚养3个子女。
本案于2001年5月8日在鲤城区法院开庭,开庭时,被告黄娜没有到庭,由其代理人代理出庭。令人感到奇怪的是,审判期间,陈丰的3个子女竟然齐齐“倒戈”,称其父母分居多年,父亲没有尽到抚养他们的责任,并且另有家庭。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新欢”丢了“旧爱”?
黄娜与陈丰虽然算不上是“青梅竹马、两小无猜”,但由于他俩从小生活在同一个村子里,小时候就互相认识。长大后,在村里一个老人家的撮合下,两人开始“相熟”直至相恋。大约一年后,也就是1987年,两人按当地的民俗举行了婚礼。
结婚之初的陈丰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建筑工人,跟着他的父亲、兄弟一起干活,手里的钱也不多。据黄娜说,那时候,他家里一个月差不多只给他20元钱作生活费用,基本上没有多余的钱。陈丰这人也挺实在,他从来不像别人那样打牌、喝酒,对黄娜也算体贴。1990年1月3日,两人到当地的政府部门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
陈丰结婚以前一直在泉州务工。结婚后,陈丰继续留在泉州,黄娜则与公公婆婆住在惠安老家,先后为陈丰生下了两个女儿。后来,由于黄娜身体不是很好,夫妻两人商量后,抱养了一个男孩。
黄娜告诉记者,1990年以前,陈丰十天半个月就会回家一次。变故发生在1992年。当时,陈丰开始帮他哥哥管理工程事务。由于业务的“需要”,他开始出入一些灯红酒绿的场所,夫妻俩的感情出现了裂痕。
陈丰越来越少回家了,黄娜不免心生疑窦。同时,有越来越多的“知情人”跑来告诉黄娜,他们曾看到陈丰带女孩子到工地夜宿,甚至还说出了那位女孩的名字。黄娜一气之下,跑到泉州跟陈丰吵了一架。
为了稳住陈丰的心,黄娜于1993年把二女儿带到了泉州,住在了陈丰所在的工地。一年后,她把大女儿和养子也接了过来。然而一次争吵之后,陈丰开始离家不归。
长期住在工地里也不是办法,在朋友的劝说下,1996年,经过陈丰的安排,黄娜母子搬到涂门街居住。所住的房子是陈丰承包的一个工程留下的一个套房。同年,陈丰离家与他人过上了非法同居生活,并将丰泽区一处夫妻共有的房产出卖,导致了夫妻关系的进一步恶化。
2000年初,黄娜发现,她和子女所住的套房也保不住了。早在1996年陈丰就已将该套住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4万元,3年未还,法院便将此套住房拍卖以偿还银行贷款。这一拍卖,直接将黄娜母子推向了经济困难的深渊,母女只好租住在泉秀路,靠举债度日。
他已经很久没来养我们了
8月12日,在黄娜租的房子里,记者见到了黄娜与陈丰的养子———今年12岁的小刚。小刚在市区一所小学就读,马上就要上五年级了。小刚看起来完全没有他这个年龄应有的活泼,老是一副若有所思的样子。
小刚告诉记者,他几个月大的时候离开了亲生父母,来到了现在这个家。小时候的事情他已经没什么印象了,只记得稍大一点后,经常看见父母吵架,“一吵架养父就殴打妈妈,他一打,我们三姐弟就会一起走进去,把养父死死拉住……”
小刚称陈丰为“养父”,而称黄娜为“妈妈”。他还说他不喜欢“养父”,喜欢“妈妈”。小刚说,他一共上过两次法庭去看父母开庭,他曾亲手写下“不愿跟养父,要跟妈妈”的意愿呈给法官。
“对养父没什么印象,他已经很久没来养我们了。”小刚淡淡地说。对于父母离婚这件事,他说他已经没有任何感觉了。小刚回忆说:“从1995年开始,养父就很少回我们家了,差不多隔两三个月才出现一次。他回来时一般会给两个姐姐买东西,但是不知道为什么就是没给我买,如果给姐姐10块钱,只会给我5块。”小刚觉得十分委屈。
“几个月前,妈妈去香港打工,养父差不多每个月来看我们一次,拿三四百块钱给我们。有时还会带那个人来,但我们从来不理她。”小刚告诉记者,妈妈不在的时候,他们姐弟生活完全靠自理,早上吃早餐工程,中午吃快餐,晚上才回家自己煮。令他印象深刻的是,原本他们三个人每人都拥有一辆自行车,但几个月前,他的车突然不见了。从此他14岁的姐姐先送他上学,然后自己才去上学,为此他和姐姐每天都得起个大早。有时放学后,如果等不到姐姐,就只好自己走回来了。”
记者临走前,他拉住记者说,如果有机会见到法官,一定要对法官说他想跟妈妈,即使法官问我,我也会坚持这样说的。
获赔5万元精神赔偿费之后
5月23日,鲤城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准许陈丰与黄娜离婚,长女与养子由陈丰抚养至成年,次女由黄娜抚养至成年。同时,法院根据黄娜提供的信和照片及其子女的法庭陈述,认定了陈丰与他人同居的事实,黄娜无过错,陈丰应当支付黄娜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陈丰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
判决一出,黄娜及其代理人首先表示不服,并在有效期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
记者到黄娜租的住房采访时,黄娜对记者说,她目前已无任何经济来源,再也租不起房子了,正准备搬家。她打算找一个工厂去打工,吃住在工厂,这样可以解决燃眉之急。
黄娜还对记者说,她一个人去工厂还好,最令她放心不下的还是法院判决由她抚养的12岁的小女儿,“小女儿跟着我会害了她的,”黄娜说。接着,她向记者出示了小女儿的病历单。记者看到病历单上写着“左股骨上股骨纤维结构不良症”。
黄娜说:“孩子治病需要一大笔钱,陈丰说等孩子长大点再治,可是这病不能拖啊!医生劝我赶紧给孩子动手术进行换骨,否则以后她很有可能无法行走。现在孩子在学校连体育课都不能上了。可我哪有钱给孩子治病啊!”
一听说妈妈要到工厂去打工,小刚赶紧说:“不论妈妈走到哪里,哪怕没得吃没得住,我也要跟着妈妈。”
在记者发稿前,接到了黄娜的代理人即他的弟弟黄先生打来的电话,黄先生在电话里说,陈丰自己有错在先,又是他自己提起的诉讼,谁也不能肯定他是否已经做了财产转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他认为数量还是少了些,希望二审判决能对黄娜更有利些。(本文所用人名均为化名)(行动组/文祁铭昭/图)
●(新《婚姻法》颁布实行后)离婚自由与结婚自由一样是婚姻自由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离婚的立法原则从限制离婚到自由离婚是时代的进步,也是社会文明的标志之一……自由离婚制度并非随意离婚和无成本离婚,而只是使以离婚方式来结束名存实亡的婚姻变得更容易一些。因此,离婚的社会成本和心理成本应减少。但一旦当事人违反婚姻义务,就必须承担违约责任、付出经济成本(对无过失方进行损害赔偿)和政治成本(接受行政警告、降级、撤职等处罚)。(上海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徐安琪)
“焦点”第2期报道《华南虎惊现永春又伤人?》:
●老虎见人并不会主动攻击,只有在它受到来自人类的伤害时,才会对人类进行自卫反击。因此,一旦碰到老虎,你只能与它对峙,千万不要擅自靠近它,也不要拿石头扔它。(永春县岵山镇原猎人林强生)
●从早报刊发的脚印照片上看,永春县出现的动物确应为形体较大的猫科动物,不排除是华南虎的可能。
(省林业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周冬良)
●13日晚10时,有两只动物在我家门前的机耕路上悠闲地“散步”,体形很大,但夜黑看不到它们毛皮的颜色。我手上拿着手电筒,但是不敢照,怕它们冲过来。(永春县蓬壶镇汤城村尤先生)
链接福州第一例无过错方获赔案
福州林某(男)与陈某(女)是夫妻,林某曾与人姘居,被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林某刑满释放后起诉离婚,陈某也不反对,但在法庭上陈某要求负心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6月26日,陈某获赔1.5万元人民币。据悉,新《婚姻法》出台后无过错方获赔在福州尚属首例。
北京首例过错离婚赔偿8万元
5月19日,在西城便民法庭的法官面前,前来办理离婚的吴先生和林女士显得非常平静。吴先生表示愿意给她一笔钱作为精神赔偿,他当场就把4000美金和5万元人民币的存折交到了妻子的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两人平静地分了手。(本组资料皆由行动组整理)
行动
●“焦点”第1期报道《深夜,劫匪布下阻车钉》:福建音乐交通频道昨派出记者追踪此事。(行动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