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李瑞滨 林东明
)思想政治素质低、工作能力差、事业心责任感不强、作风不民主不扎实、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领导干部,将被免职、降职、免职察看、辞职或改任。近日,诏安县出台了《关于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的暂行规定》的规定。
从1999年起,诏安县积极探索干部“能下”的问题,先后出台了绩效考评末位淘汰制、民意否决制、领导干部待岗制、离岗待岗制和违规惩处制等各种制度,初步建起了干部能上能下的机制。在此基础上,诏安县委于今年8月份正式出台了《关于调整不称职领导干部的暂行规定》,明确了不称职领导干部的定性和定量依据。被调整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担任相当于原任或高于原任职务的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