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老鼠”蒲正斌、王孝敏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正在使用的路灯电力电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因此,两被告获刑律严惩,罪有应得。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8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119条)。2007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4种情形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其中包括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等。
近年来,盗割电缆等破坏和盗窃电力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在我市各地时有发生,不但严重影响了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给国家和电力部门带来巨大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广大人民群众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打击和遏制盗窃、破坏、销售电力设备犯罪,保障电力设备的安全运行,对于保障供电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保证我市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我市电业部门呼吁社会各界,共同关注和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对犯罪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社会正常的用电秩序。朱忠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