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13日,市人事局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工作中若干问题进行解答,这适用于我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中执行国家统一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正式工作人员。
工作满一年即可带薪休假
工作人员从达到规定的工作年限的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如2007年5月参加工作的,到2008年5月为满一年,从6月起可享受年休假。若享受年休假的工作人员在当年1至11月遇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的情况,可在当年11月前按满工作年限后的休假时间计算年休假天数并休年休假;如在12月满工作年限的,从下年度起计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特殊工作人员:可跨年度或分段安排
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如因野外地质勘查、野外测绘、远洋科学考察等特殊工作任务,单位不能在本年度安排其休假的,可以跨一个年度安排。在下年度也无法安排的,应按规定计发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分段安排的,原则上不超过三段。
参加有组织的休假:活动时间计入年休假
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的,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本单位在编干部、职工总数的5%。工作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当年已休完年休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也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在职学习人员:集中面授时间计入年休假
工作人员参加在职学历、学位等教育的,其脱产参加集中面授的时间,应计入本人的年休假时间。面授时间超过本人可休年休假天数的,在本人向单位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并经单位同意后可不计为事假。
调入人员:原单位未休的可补休
当年新录聘用或调入的有工作经历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按有关规定安置的军队复员转业士官,在办理工资关系转移手续时,应随附在原单位的休假情况证明。如在原单位未休年休假的,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其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相同。
外派人员:由派出单位和驻在单位协商确定
对驻外、驻村和挂职人员,派出单位应主动和本人联系,与现驻在单位共同协商确定本人的年休假计划,按工资管理关系,由派出单位列入本单位年休假计划统筹。现驻在单位应当保证这部分人员休假计划的落实。工资关系和现工作单位分离的其他人员,按其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统筹管理。工作人员当年退休的,或当年死亡的,其未休年休假或应休未休的天数,均享受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休未休人员:下年度第一季度审批报酬
工作人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的支付审批,按工资基金管理权限,在下年度第一季度内一次性审批完成。各单位人事部门在报批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报酬时,需随带《因工作需要确实无法休年休假人员情况表》以及领导签署意见情况和本人当年12月份工资审批表复印件,交工资部门存档。
当年日工资计算: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261天。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本人当年12月份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乘以12与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以本人当年12月份列入工资基金管理的除提租补贴外的应发工资总额为基数乘以12。
(福州日报记者 祝健)